大灣區仲裁名冊啟動 推薦程序即日展開
大灣區內粵、港、澳三地法制不同,三地的仲裁模式、體制及發展也各有差異。為促進大灣區三地仲裁資源優勢互補和仲裁機制銜接,三地共同商定建立《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員名冊》。
為建立《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員名冊》,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員推薦程序(香港)今日(2025年7月30日)展開。推薦程序(香港) 根據2024年11月18日第六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上通過的《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員名冊工作指引》進行。
一、符合《名冊》推薦條件
根據《工作指引》第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員,方可被推薦列入《名冊》: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職業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譽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的記錄;
(三)獲內地、香港或澳門其中兩地的仲裁機構納入其仲裁員名冊;
(四)具有累計五年以上擔任仲裁員實務經驗;
(五)累計擔任至少五宗仲裁案件的仲裁員並撰寫仲裁裁決,其中至少三宗仲裁案件為跨法域仲裁案件;
(六)熟練掌握普通話(或粵語)和至少一門中文以外的語言。
聯席會議可按被推薦人的實際情況豁免上述第(三)至(六)項中一項或多項條件要求。
二、有意參與推薦程序(香港)的人士
香港方面,有意參與推薦程序(香港)的人士,須於2025年8月29日或之前,向將其納入仲裁員名冊的指定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及常設辦事處(指定機構)提交申請表格以及證明文件或補充資料。每名申請人於每輪申請只能遞交一份申請。若申請人加入超過一間指定機構內的仲裁員名冊,只需向當中一間指定機構提出申請。如有重複申請,所有申請將一律不獲處理。提交申請表格的方式,請向個別指定機構查詢。
三、推薦程序(香港)下的指定機構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海事仲裁協會、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上海國際仲裁(香港)中心、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排名不分先後)。
編輯:Evely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