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港澳青年在粵港澳大灣區就業創業的實施細則》發布

《支持港澳青年在粵港澳大灣區就業創業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港澳青年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根據《廣東省促進港澳青年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就業創業條例》等法規,以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於支援港澳青年在粵港澳大灣區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人社部發〔2021〕75號)等文件精神,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以下簡稱大灣區九市)就業創業的港澳青年。大灣區九市,是指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港澳青年,是指45周歲(含)以下、具有中國國籍的港澳居民。所稱高校畢業生,是指獲得境外學士或以上學位的畢業生;內地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制本專科畢業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碩士、博士畢業生;內地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初創企業,是指在大灣區九市登記註冊3年內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
第二章 支持港澳青年就業
第五條 小微企業招用畢業2年內的港澳籍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享受小微企業社保補貼。補貼標準為單位為其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六條 畢業2年內的港澳籍高校畢業生,辦理靈活就業登記並以靈活就業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可申請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有條件的地市可適當提高,但不超過本人實際社保繳費額的2/3,最長不超過3年。
第七條 用人單位組織畢業2年內港澳籍高校畢業生或16-24歲失業港澳青年參加就業見習,每月按不低於就業地最低工資80%的標準向其支付工作補貼的,實際見習滿3個月可申請享受就業見習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不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不高於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的工作補貼金額,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八條 參加香港「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並在大灣區九市就業的香港青年,可申請享受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生活補助。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不超過2000元,補貼期限為參加計劃期間。對澳門特區政府實施的澳門青年大灣區職業之路資助計劃,可參照以上標準給予生活補助。
第九條 在大灣區就業的港澳青年,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可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提升補貼。補貼標準和申領程式等,按廣東省現行培訓補貼政策執行。
第十條 對在大灣區工作的符合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條件的港澳青年,其在珠三角九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按照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相關文件規定給予財政補貼。
第三章 支持港澳青年創業
第十一條 港澳青年創辦的初創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登記註冊滿6個月、處於正常經營狀態,且該港澳青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請一次性創業資助,補貼標準為每人10000元:
(一)屬於內地學校(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的在校港澳籍學生;(二)屬於畢業5年內的港澳籍高校畢業生;(三)所創辦企業屬於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四)在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內創業。
第十二條 港澳青年創辦的初創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處於正常經營狀態,租賃場地用於經營,且該港澳青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創業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年最高6000元,最長不超過3年:
- (一)屬於內地學校(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的在校港澳籍學生;
- (二)屬於畢業5年內的港澳籍高校畢業生;
- (三)所創辦企業屬於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
- (四)在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內創業。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為港澳青年創業專案提供1年以上的創業孵化服務並孵化成功(入孵團隊於孵化期內在基地位址範圍內登記註冊,港澳青年為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可申請創業孵化補貼。補貼標準為每戶每年3000元,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四條 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並具有一定創業條件的港澳青年可參加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或特色創業實訓承辦機構)提供的免費創業培訓。相關機構可於完成培訓後申請創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
- 創業意識培訓(GYB),每人最高可補貼300元;
- 創辦企業培訓(SYB),每人最高可補貼1200元;
- 網路創業培訓每人最高可補貼2000元;
- 特色創業實訓每人最高可補貼2800元。
- 每種類型的補貼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除創業意識培訓(GYB)外的其他類型補貼,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
第十五條 在大灣區內自主創業且自籌資金不足的港澳青年,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享受貸款貼息的具體條件、額度、貸款期限、程式等,按照省和各地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自主創業的港澳青年參加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開展的初創企業經營者能力提升培訓,可按每人10000元標準給予資助。具體條件、程式等按照省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評定為優秀創業專案的港澳青年創業專案,可按5-50萬元標準給予優秀創業專案資助。具體條件、程式等按照省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符合國家關於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港澳青年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大灣區職場導師計劃
第十九條 實施「大灣區職場導師計劃」,支持各地招募一批有內地職場經驗和生活經歷的港澳籍人士作為職場導師,為有意向在大灣區九市就業創業的港澳青年提供實習、崗位推薦、職業發展指導等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委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會化就業創業服務機構作為管理機構,負責「大灣區職場導師計劃」的具體實施,包括人員初篩、服務跟蹤和活動組織等。
第二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招募為職場導師:
-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品行端正、遵紀守法;
- (二)具有中國國籍,具有香港或澳門的永久居民身份;
- (三)在大灣區九市有3年以上就業或生活經歷,目前在大灣區九市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就業創業,或在大灣區九市擔任政協委員;
- (四)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願意指導和幫助港澳青年;
- (五)熟悉港澳和內地工作生活環境,有較強的溝通交流能力,粵語熟練。
第二十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人員,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招募為學員:
- (一)具有中國國籍,具有香港或澳門的永久居民身份;
- (二)年滿18周歲,獲得學士或以上學位(含正在攻讀學士或以上學位);
- (三)有意向(或已經)在大灣區九市就業。
第二十三條 職場導師服務期一般不超過3年,服務期滿後可視情況延期。學員學習期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管理機構應結合職場導師擅長領域、學員就業意向等因素,合理安排職場導師和學員建立為期不超過1年的師生關係。每名職場導師最多可同時與5名學員建立師生關係。
第二十五條 對按要求提供服務的職場導師,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發放職場導師補貼,具體服務內容和補貼標準如下:
- (一)針對已就業學員的職業指導服務。定期進行面對面交流輔導,講述職場文化和經歷,指點職業發展方向,指導解決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惑。補貼標準為每指導一次補貼200元,每個導師對單名學員的職業指導補貼累計不超過1000元;
- (二)針對未就業學員的實習指導服務。提供諸如「工作助理」等實習崗位,讓學員協助導師處理工作事宜。補貼標準為100元/天,每個導師對單名學員的實習指導補貼累計不超過2000元;
- (三)針對未就業學員的求職推薦服務。通過推薦崗位、撰寫介紹信等形式為學員求職牽橋搭線,學員在大灣區九市用人單位就業參保1個月的,按1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學員在該單位就業參保6個月以上的,按4000元/人的標準追加補貼;
- (四)公益活動服務。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邀請,參加與港澳青年就業創業相關的公益活動,如職場講座、創業輔導、企業訪學等。補貼標準為1000元/次。以上補貼申請由職場導師自願向管理機構提出,管理機構按週期匯總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服務期記憶體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場導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取消其職場導師資格:
- (一)有危害祖國的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 (二)累計3次無故不接受公益活動邀請的;
- (三)累計2次因不履行職場導師職責被學員評價為「不滿意」的;
- (四)以職場導師名義從事與服務無關的活動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 (五)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有違反職業操守行為的;
- (六)有重大投訴舉報並經查證屬實的;
- (七)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 (八)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的。學員存在第一款情形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取消其學員資格。
第五章 購買港澳就業創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普通高等學校、社會組織、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等載體引入港澳服務機構,為在大灣區九市學習工作的港澳青年提供就業創業服務。
第二十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港澳服務機構,可以作為引進對象:
- (一)屬於在粵港澳大灣區依法註冊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非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
- (二)30%以上管理團隊成員(或20%以上服務團隊成員)擁有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份;
- (三)在粵港澳大灣區曾有向港澳居民提供就業、創業、培訓、生活服務的運營經驗;
- (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並願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開展服務引進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等規定,按年度(或其他適當的服務週期)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提供服務的機構。
第三十條 對服務機構提供的以下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服務數量、品質等因素,支付服務補助費用,補助標準為不超過200元/人次,對其為同一人員服務的補助不超過5次:
- (一)為港澳青年提供內地政策諮詢和申請協助服務(包括居住、稅務、社保、醫療、購房、購車、通訊、出行、金融、補貼等涉及就業創業和生活住行各方面的服務);
- (二)提供量身定做且凸顯港味澳味的職業指導、創業指導、崗位推介、資源推介等就業創業服務;
- (三)組織港澳青年交流學習活動,説明有需要的港澳青年構築「生活圈」「朋友圈」。
第三十一條 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整服務記錄,記載接受服務人員的基本資訊和聯繫方式。接受服務的人員應當配合對每個服務專案進行評價,評價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港澳青年申請享受小微企業社保補貼、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就業見習補貼、一次性創業資助、創業租金補貼、創業培訓補貼等就業創業補貼政策,補貼材料、程式等按省和各地現行就業創業補貼管理規定執行。省對相關政策有調整的,按調整後的政策執行。
第三十三條 大灣區九市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大灣區職場導師計劃和購買港澳就業創業服務,所需資金可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各地要切實加強就業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促進保障作用。
第三十四條 根據《國務院台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在廣東省就業創業的台灣青年,符合相關規定的同等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10月24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同步廢止《支持港澳青年在粵港澳大灣區就業創業的實施細則》(粵人社規〔2022〕7號)。本實施細則省內其他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參照實施。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


編輯:Evely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