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港澳人才簽注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2月9日發佈公告,為便利粵港澳大灣區人才從事科研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自2023年2月20日起在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

根據該政策,在大灣區工作的內地六類人才可以申辦往來港澳人才簽注,包括:

✓傑出人才
即對灣區建設發展作出重大突出貢獻或者灣區急需的頂尖人才;
✓科研人才
即灣區科研機構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
✓文教人才
即灣區高等院校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
✓衛健人才
即灣區副高級職稱以上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才及衛生研究人才;
✓法律人才
即參與在香港、澳門法律仲裁程式的內地仲裁員,處理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投資爭端的內地調解員等;
✓其他人才
即灣區人才、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上述六類人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單獨或者同時申請辦理赴香港人才簽注和赴澳門人才簽注。其中傑出人才可以申辦有效期五年的人才簽注,科研、文教、衛健人才可以申辦有效期三年的人才簽注,法律、其他類人才可以申辦有效期一年的人才簽注。

持證人在簽注有效期內可以不限次數往來香港或者澳門地區,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停留不超過30天。傑出人才可以由本人向大灣區任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其他五類人才應由本人向工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來源:香港特區政府駐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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