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在灣區城市工作點交稅?

隨著越來越多港人回內地灣區城市就業,大家都會關心究竟點樣交稅?今天我們就帶大家一文睇睇在內地灣區城市工作的港人應該點樣交稅?

隨著新的內地個人所得稅法 (簡稱「個稅法) 的全面實施,首先要知道自己屬於哪一個類別的稅務居民。我們要看兩大分類,一種是有住所個人以及無住所個人,另一分類是居民以及非居民。

有住所個人以vs無住所個人

在個稅法中,「住所」是一個特定概念,並不等同如實物意義上的住房。在內地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內地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那麼,在內地置業而又長期在灣區城市工作的港人又是否「有住所個人」?根據個稅法,境外個人僅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而在中國內地境內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後該境外個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習慣性居住地不在內地境內,即使在內地境內購買住房,也不會被認定為內地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對於無住所個人,判斷其是否為稅務居民將根據此人在有關公曆年是否在內地居住滿183日而定。如果在境內停留當天不滿24小時,均不再計入中國內地居住天數。

居民vs非居民

新稅法中,從2019年起計,停留不足183日的即為「非居民個人」,境內所得基本都要繳納內地稅,境外所得則不需要;而停留超過183日,連續六年間未有離開內地滿三十天,則為「稅務居民個人」,境内境外全球所得均需要交内地税。

註釋:境內工作天數包括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
對於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華納稅義務的判定較為複雜,需要根據其具體情況及相關稅收協議條款等綜合分析確定。

(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駐京辦、香港貿易發展局經貿研究、經濟一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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