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大灣區法治建設】大灣區調解員資歷評審細則發布
《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細則(香港特別行政區)》於3月28日發布,評審細則列明,申請人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成功完成指定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培訓課程;具備至少五年工作經驗;累計完成調解至少五宗個案;具備至少三年調解員工作經驗;職業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譽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的記錄。
粵港澳三地法律部門2021年派代表組成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工作委員會。委員會早前開會討論三地各自制定評審細則的具體要求,並統一今日發布細則。
香港律政司根據《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的規定,制定適用於經香港評審的細則。各項調解標準和準則,將有助進一步推廣調解在大灣區廣泛應用,是推進大灣區法治建設和香港融入大灣區發展的一大里程碑,更能鼓勵三地商界和市民善用調解解決跨境爭議,創造互惠共贏的方案。
評審細則可參閱律政司文件:
(來源:政府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