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大灣區法治建設】大灣區調解員資歷評審細則發布

《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細則(香港特別行政區)》於3月28日發布,評審細則列明,申請人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成功完成指定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培訓課程;具備至少五年工作經驗;累計完成調解至少五宗個案;具備至少三年調解員工作經驗;職業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譽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的記錄。

粵港澳三地法律部門2021年派代表組成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工作委員會。委員會早前開會討論三地各自制定評審細則的具體要求,並統一今日發布細則。

香港律政司根據《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的規定,制定適用於經香港評審的細則。各項調解標準和準則,將有助進一步推廣調解在大灣區廣泛應用是推進大灣區法治建設和香港融入大灣區發展的一大里程碑,更能鼓勵三地商界和市民善用調解解決跨境爭議,創造互惠共贏的方案。

評審細則可參閱律政司文件:

(來源:政府新聞網)

Similar Posts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